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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123-4567沈阳半岛综合体育市曝光十起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半岛综合体育2023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全面落实国家总局、省局和市局工作部署,深入开展“振兴新突破、我要当先锋”专项行动,着力强化广告导向监管,全面加大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广告监管力度,不断净化广告市场秩序,持续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为宣传广告法律知识,增强消费者防范意识,震慑广告违法行为,现将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十起典型违法广告案例予以公布如下: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10日店内促销期间,在药房橱窗张贴发布“慢病超低价玄宁买5得6半岛综合体育、代文2盒立减10元、倍博特2盒立减30元、洛丁新2盒立减10元”等药品广告宣传单。经核查,“玄宁”“代文”“倍博特”“洛丁新”均系处方药。《广告法》规定,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做广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2023年5月6日,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半岛综合体育,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沈阳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广告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为推销公司生产的药品,于2022年10月25日在公众号上发布的《红花降低降低血管的研究》文章中,展示了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清宫红药片”药品图片及产品的文字功能介绍等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广告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广告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2023年4月11日,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至11月期间半岛综合体育,在某媒体代理发布了“沈阳某医馆”医疗广告。广告中使用了“某医馆特色诊疗,股骨头坏死半岛综合体育,不手术,不住院。”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的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已构成发布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的违法医疗广告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2023年4月24日,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没款16695元的行政处罚。
四、沈阳沈河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超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违法医疗广告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在其经营的网络平台和公众号上,发布了“利用患者手术做广告代言人、利用患者术前、术后效果对比做推荐和证明”的医疗广告宣传内容,该内容超出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的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构成超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2023年3月7日,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某医疗企业管理(沈阳) 有限公司浑南医疗美容门诊部发布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违法广告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8日起至2023年1月6日期间,在自媒体平台上发布了患者治疗前的描述以及治疗后的照片,暗示对医疗美容效果保证的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发布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违法广告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2023年3月15日,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1534元的行政处罚半岛综合体育。
六、沈阳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文化教育设施作误导宣传的房地产广告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为销售其房地产项目,于2019年11月2日和2019年11月15日发布两条微信公众号推文,于2019年5月和6月发放传单,2020年7月11日发布线上海报。上述时间点发布的广告中,出现了“某学校正式签约沈北教育城名校”、品牌国际双语幼儿园;公立重点名校,打造沈阳首个规模化教育集群。”等内容。上述广告发布时,某学校尚在建设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构成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文化教育设施作误导宣传的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2023年4月6日,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13856元的行政处罚。
七、沈阳某企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宣传食品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至12月期间,在媒体发布了“榛宝堂蓝莓枸杞叶黄素”品牌广告。广告中出现了“每天含一片,补足眼营养,增强眼视力”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已构成宣传食品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2023年8月1日,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广告费用3740元,罚款4862元,合计罚没款8602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电商平台设立网店,广告页面出现了“低脂、绿色、有机”等内容。经核查,当事人包装袋营养成分表中脂肪含量为每100克含4.1克,超出了国家《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的低脂标准脂肪含量应符合≤3%/100克(固体)的规定,不属于低脂含量产品。宣传的“绿色、有机”内容,该产品并未经过有机产品和绿色产品认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已构成发布虚假食品违法广告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2023年4月21日,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起,通过电商平台购买店铺,为了推销自己的服务。在链接宣传中出现了“本团队造价师均为从业十几年的造价业务精英,有甲级造价咨询公司、中字头施工单位”“一对一服务 甲级资质”“中标率97%以上”、“已完成5万+标书项目”“20年投标项目经验”等虚构资质实力等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2023年2月20日,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沈阳某广告有限公司在媒体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的违法药品广告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3月开始,在媒体发布系列药品广告。广告中使用了患者形象,通过患者使用系列药品前后对比的内容,宣传其系列药品的治疗功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已构成利用患者的形象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的违法药品广告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2023年4月11日,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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